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55号被告王军安,男,1961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01196105015511,汉族,农民,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白沙镇新桥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满族,系辽中县杨士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辽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住址辽中县陵园巷1333号。被告陈圣明,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08195630,汉族,农民,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白沙镇福建村10组。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杨士岗镇杨士岗村。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语,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21-1号2-7-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安诉被告陈圣明、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已交1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王军安承担。
审 判 长 于秀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郭万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