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31号
原告:李静,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陶绍玉,男,1967年3月4日出生。
被告:荀梅兰,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陶绍玉、荀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陶绍玉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仁和苑小区房屋、陶绍玉名下的皖B×××××号、皖B×××××号、皖B×××××号机动车在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翟大树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陶绍玉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仁和苑小区房屋、陶绍玉所有的皖B×××××号、皖B×××××号、皖B×××××号机动车辆在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翟大树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