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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194号

门长松与门殿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门长松,门殿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门长松。被执行人门殿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