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门长松。被执行人门殿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
门长松与门殿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门长松。被执行人门殿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