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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古执裁字第271号

李亮明、李京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16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亮明;李京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古执裁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李亮明,男,1965年7月23日,纳西族,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李京承,男,1967年10月16日生,纳西族,住古城区李亮明依据已生效的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4)丽古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向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京承私下多次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款6.3万元,申请人李亮明于2015年4月8日委托其妻李双双向本院提交证明,同意放弃执行款3.7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民初二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朱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和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