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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039号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