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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