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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102号

杜怀周与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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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怀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永贤,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海银,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浩,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怀周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杜怀周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怀周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怀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怀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余100元退还上诉人杜怀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左志萍

审判员  宋敏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