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怀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永贤,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海银,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浩,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怀周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杜怀周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怀周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怀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怀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余100元退还上诉人杜怀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左志萍
审判员 宋敏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