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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36号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宁宁、刘登宇、马普全、王玉文、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宁宁,刘登宇,马普全,王玉文,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3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1组115号,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马宁宁,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8411174216,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东村4组72号。被告刘登宇,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305224233,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东村4组66号。被告马普全,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30613423X,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东村4组35号。被告王玉文,男,196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208074210,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忙前村2组6号。被告刘东,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680123423,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宁宁、刘登宇、马普全、王玉文、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