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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385号

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385号

原告:王XX,

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XX已预交),减半应收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