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鲁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星 搜索“”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鲁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