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975号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鲁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