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856号
原告:付影,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先庭,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河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娜,经理。
被告:梁开华,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付影诉被告五河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梁开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芬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