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雅轩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鹿庄农场。法定代表人庞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传明。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州雅轩阁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传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翁传明的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徐州雅轩阁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雅轩阁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雅轩阁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蕾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崔金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宗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