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执字第105号

陆晓坤与郑丽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晓坤,郑丽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陆晓坤,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郑丽芹,女,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陆晓坤与郑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晓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对郑丽芹坐落于牟定县卫生局住宿区1幢5层、房产证号为牟房字第11964房屋进行了查封,裁定书已送达当事人并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