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18号
原告:齐付忠,务工。
被告:朱孝先,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付忠与被告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付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付忠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原告齐付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