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18号

齐付忠与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付忠,朱孝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18号

原告:齐付忠,务工。

被告:朱孝先,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付忠与被告朱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付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付忠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原告齐付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