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李花文,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花文与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4)沾民初一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亭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唐好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