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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执字第228号

烟台供电公司与烟台喜乐餐旅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供电公司,烟台喜乐餐旅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烟执字第22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供电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喜乐餐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烟民三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电费款9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烟执字第22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成熟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王宏盛

审判员  吴国荣本裁定书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牟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