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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789号

上海震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789号原告上海震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震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将把涉案诉讼请求合并至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英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