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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920号

秦秀山与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秀山;杨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秦秀山,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杨秀芹,又名杨秀琴,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山与被告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秀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秦秀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