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秦秀山,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杨秀芹,又名杨秀琴,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山与被告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秀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秦秀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