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763号

陈六云、何国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六云;何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六云,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

被执行人:何国光,男,1979年1月10日生,白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陈六云申请执行何国光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光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8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7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勇

代理

审判员  范和玉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