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六云,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
被执行人:何国光,男,1979年1月10日生,白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陈六云申请执行何国光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光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8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7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勇
代理
审判员 范和玉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