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负责人张少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维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崔素珍,农民。被告崔加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与被告崔素珍、崔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