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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商初字第749号

张德华与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华,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张德华,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刚,男,198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爱亭,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辛河路东。法定代表人燕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华诉被告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1894元,由原告张德华负担。

审判员  庞小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