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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15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刘洪涛、王瑞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刘洪涛,王瑞德,潘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刘洪涛。被执行人王瑞德。被执行人潘守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春晖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