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贾代春,女,1989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现租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兵,男,1989年8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何家纯,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代春与被告王祥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代春以子女年龄尚小,为了孩子的成长利益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代春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代春承担。
审判员 杨景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