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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258号

罗芳与仝培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仝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弟弟借被告钱无法偿还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陈美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