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仝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弟弟借被告钱无法偿还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陈美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