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赵利娟,又名赵丽娟,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高浩翔,男,201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丽娟,女,系高浩翔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高风虎,又名高凤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杨月兰,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浩东,男,200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伟,女,33岁,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系高浩东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娟、高浩翔与被告高风虎、杨月兰、高浩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赵利娟、高浩翔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娟、高浩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