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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64号

赵利娟、高浩翔等与高风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利娟,高浩翔,高风虎,杨月兰,高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赵利娟,又名赵丽娟,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高浩翔,男,201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丽娟,女,系高浩翔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高风虎,又名高凤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杨月兰,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浩东,男,200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伟,女,33岁,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系高浩东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娟、高浩翔与被告高风虎、杨月兰、高浩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赵利娟、高浩翔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娟、高浩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