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王祖宝。委托代理人孙民,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新中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新民,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祖宝与被告威海新中威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