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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民初字第246号

李焕美、李鸭焕等与高中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焕美;李鸭焕;李老害;高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焕美,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许天佑,师宗县五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原告李鸭焕,女,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原告李老害,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陆良县。被告高中祥,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原告李焕美、李鸭焕、李老害诉被告高中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焕美、李鸭焕、李老害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美、李鸭焕、李老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