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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156号

湖南中成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成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56号申请人湖南中成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贾中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青年路**iv>

法定代表人:吕蜀君,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中成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探矿证已过期。经对被执行人临沧泰京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银行账户查询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本院的(2014)云执字第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段忠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