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12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夏金洁。
被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林。2015年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5年4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曙光
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
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长长?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