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07号

邓成聪与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成聪,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07号原告邓成聪,男,汉族,1949年3月3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7-1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审理邓成聪诉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成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聪撤回对被告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邓成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 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