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辩护人彭勃、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彭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1、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百年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王某处骗得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后以5.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2、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云天汽车租赁公司刘某骗得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万元抵押给吕某。(先用一辆北京现代做抵押,后租了该车将北京现代换出)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0元3、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骗得比亚迪汽车一辆,后以4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现抵押了一辆老款朗逸,后以比亚迪换得朗逸)经鉴定,该车价值17000元。诈骗罪1、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被告人张鹏以帮助被害人贺某女儿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分四次从被害人处骗得10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以自己工作需要调动急需活动为由从被害人贺某处骗取4万元。2、2010年初,被告人张鹏以为被害人胡某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从胡某处骗得现金5万元钱用于还个人借款。后在为胡某找工作期间,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28日,以与别人成立商贸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及做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急需用钱为借口,诱骗被害人胡某为张鹏贷款100000元。后该款项被张鹏用于偿还个人借款。3、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用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1.8万元,后借故将车骗走。后经多次索要,张鹏归还0.2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张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贺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鹏的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鹏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自己因欠债将车抵押,无法归还租赁的车辆。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贺某的40000元、胡某的120000元、李某2的18000元应是被告人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总价值132000元)1、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张某处骗得比亚迪汽车一辆,后以4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7000元。2、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云天汽车租赁公司刘某处骗得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万元抵押给吕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0元。3、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百年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王某处骗得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汽车,后以5.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案发后,追回桑塔纳汽车一辆发还给王某,追回比亚迪F6汽车一辆发还给张某。
二、诈骗罪(总价值306000万元)1、2010年初,被告人张鹏以为其亲戚胡某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从被害人胡某处骗得现金5万元用于还个人借款。后在为胡某找工作期间,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28日,以与别人成立商贸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及做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急需用钱为借口,诱骗被害人胡某分两次在新乡市南干道福兴国际共为张鹏贷款100000元。后该款项被张鹏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被告人张鹏以帮助被害人贺某女儿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分四次从被害人处骗得10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以自己工作需要调动急需活动为由从被害人贺某处骗取现金4万元。3、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用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18000元,后借故将车骗走。后经多次索要,张鹏归还2000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张鹏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鹏无违法犯罪记录。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的事实。3、书证借条四份证实2014年1月2日,张鹏向冯某借款7万元;2014年4月19日借吕某4万元,月利息2%;2014年4月26借李某1现金5.4万元,期限15天。4、书证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张鹏于2014年4月22日从河南百年汽车美容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豫A×××××汽车一辆,2014年4月19日从河南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豫G×××××汽车一辆;从2013年6月21日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租赁豫G×××××汽车一辆。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租赁的汽车信息。6、书证担保借款合同证实胡某向刘清泉借款50000元,杨某作为该借款担保人的事实。7、书证欠条证实2014年3月11日,胡某借给李某2人民币18000元整。8、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李某1处扣押车牌为豫A×××××的桑塔纳汽车一辆发还给王某,从冯某处扣押车牌号为GN3357比亚迪F6汽车一辆发还给张某。9、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红价证鉴字【2014】第06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G×××××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55000元;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A×××××的桑塔纳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60000元;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G×××××的比亚迪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17000元。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上午,张鹏用一辆老款朗逸轿车作为抵押,向他借款70000元,并愿意付给他二分利息。一星期后张鹏先后两次还给他30000元,后张鹏用另外一辆车牌号为豫G×××××的比亚迪F6型轿车作抵押,将给他的老款朗逸交换走。后多次向张鹏索要剩下的40000元现金,但是张鹏一直推脱说没有钱还。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晚,张鹏以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汽车作抵押,向他借款30000元。以前张鹏还欠他人民币24000元。张鹏说这辆车是一个朋友欠工程款抵押的,当时将该车的行车证给了他,还把自己的工作证、身份证给他作抵押。因为他没有准备开这部车,就将这部车的电瓶和GPS电脑去掉。1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张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说自己是做工程的,别人欠钱没有还,就将对方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要过来,因急用钱,想把这辆车抵押给他,借些钱临时周转几天。因为自己知道张鹏在新乡市市委党史研究室上班,是一名公务员,值得信赖,所以就借给了张鹏40000元现金,说好五天后拿钱赎车,但是五天后给张鹏打电话要钱时,张鹏说工程款还没要回来,还需要再用几天钱。当天张鹏又开了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找到他,将之前抵押给他的北京现代汽车换走,后他就直接将该车开到自己所居住的新乡市藏营桥西北角处清华园小区内,把车锁好没有动过。到了第二次约定的还款时间,张鹏说过几天再找还钱,但几天后他去开这辆黑色卡罗拉轿车准备与张鹏交换时,发现这辆车不见了,张鹏说是车主开走了。后张鹏再也不接他的电话。13、证人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中旬,其单位贺某兴因女儿找工作让他帮忙找到在新乡市委党史办工作的表弟张鹏,当时就当着他的面贺某兴给了张鹏10000元现金。没过几天,张鹏打电话贺某兴女儿的工作没问题,贺某兴把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他就把张鹏的话告诉贺某兴。7月初,张鹏让他贺某兴说贺某兴女儿的工作已经有着落,贺某兴经过他的手先后给张鹏送过三次钱,共计人民币90000元。2014年1月初贺某兴多次打电话问工作有没有消息,张鹏说春节前百分之百安排上班。但始终没有安贺某兴的女儿上班。后来贺某兴说2014年1月26日,张鹏说急需50000元钱给领导送礼贺某兴分两次借给了张鹏40000元钱现金,张鹏当着他的面也说过贺某兴40000元现金的事。2014年5月份贺某兴联一直联系不上张鹏,后听说张鹏因为诈骗被刑事拘留的事实。14、证杨某斌的证言证实张鹏是他的上级,2014年1月28日下午,他正在办公室上班时,张鹏打电话说他外胡某杰贷款需要担保人,想让他做担保人,他就答应胡某杰担保贷款,并按照张鹏所说的地址到新乡市饮马口东北角的居然之家楼上的一个借贷公司找到张鹏的外胡某杰,胡某杰作为贷款人,他作为担保人在该公司贷款50000元现金,并签署了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将贷出的钱直接打到胡某杰的中国银行卡上。后张鹏说将之前借他的25000元现金从这50000元钱里还他,他就拿着这张银行卡到市政府西边的中国银行取出了25000元现金,之后他将这张银行卡又交给胡某杰,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15、被害张某梅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张鹏通过熟人介绍到他们位于延津县的吉利租车商行来租车,在提供了租车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后,租给张鹏一辆黑色车牌号豫G×××××7比亚迪牌轿车,租期没有期限。合同书上为每日200元,因为租的时间较长,实际上每月收取张鹏租金为4500元。张鹏之前都按时交租车费用,但是至今还有近三个月的租赁费没有交。这辆比亚迪汽车没有GPS定位系统,张鹏是否将这辆车抵押给别人不清楚。这辆黑豫G×××××7比亚迪F6型轿车是她本人全款买的车。16、被害王某庆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张鹏到他公司说五一节想租一辆车出去旅游,并提供了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但是他们公司要求必须有担保人,后张鹏就让史光明做担保人,他们按照公司租车流程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将公司豫A×××××1的大众桑塔纳汽车租给了张鹏,租车时间到2014年6月2日。张鹏一共在其公司缴纳了5000元的车辆押金和保险服务费用2550元,共计人民币7550元。租车的第二天,其公司发现该车的GPS定位系统掉线了,汽车失去了监控,他就给张鹏打电话问情况,张鹏说是电瓶线掉了,他没当回事。直到合同到期后,张鹏没有按时还车,后张鹏说急用钱把车5万元做了抵押,让他宽限几天,周转过来以后一定还他车。后来他又去张鹏工作的地方了解,张鹏确实在市委工作,他想着张鹏是政府工作人员,不会骗他,就宽限了张鹏几天。但后来张鹏一直借口推搪不还车。5月21日,张鹏的担保人史光明联系张鹏,后知道张鹏把其公司豫A×××××1的大众桑塔纳汽车抵押给李某1通。17、被害刘某绍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张鹏打客服电话咨询其河南云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车业务及租车所需要的手续,他们公司的客服人员介绍了详细的租车流程。2014年4月19日上午,张鹏到他们公司,希望租赁一辆20万元到30万元左右自动挡的车辆,并提供了租车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及10000元押金,他们给张鹏找了一辆车牌号豫G×××××0的黑色自动挡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张鹏一共向他们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车辆押金和租赁费用2000元,共计12000元。张鹏租车之后,其公司通过该车的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处于静止状态,很异常,就派工作人员找到该车,发现该车停在新乡市臧营桥西北角的清华园小区内,经过长时间观察,发现该车一直停在那里就没有再动过。他们就加强了对该车的监控,直到合同到期后,张鹏没有按时还车,他们就给张鹏打电话催促交车,张鹏说要继续租车,会续交租车费用,但是始终没有再续交费用,他们感觉不对劲,就在2014年5月13日晚上来到豫G×××××0卡罗拉轿车停车处,先打110报警,然后用他们公司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了。之后他们一直联系张鹏,却一直联系不上。他们不清楚张鹏是否将这辆车抵押给别人。18、被害胡某杰的陈述证实张鹏诈骗他现金的事实。2010年初,他当兵转业回来找不到正式工作,后其表舅张鹏说50000元就能把他安排到市政府行政单位工作,因为张鹏是军转干部,又在市委工作,他们全家都相信张鹏,就于2010年2月将借来的50000元存到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将该卡给了张鹏。但后来一直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014年5月20日,张鹏才说出真相,说工作的事办不了,50000元钱自己花了,这时他们全家人才知道上当受骗。2013年11月13日,张鹏找到新乡市南干道福兴国际小区的一家私人贷款处,骗他说和别人要成立商贸公司,需资金周转,让以他的名誉贷款50000元,因为张鹏是国家公务人员,又在帮他找工作,在张鹏的诱导下,张鹏当担保人,他用自己家的房产进行公证贷款50000元,当天下午14时许,他拿到45000元钱后(扣除利息5000元),在福兴国际小区门口将45000元钱全部交给了张鹏,自己一分没拿。2014年1月28日,张鹏找到他说和别人合伙做建筑工程急用50000元,当天张鹏就找到居然之家楼上一个私人贷款处,张鹏事先约杨某斌做为贷款担保人,他做贷款人从担保公司贷款45000元(扣除利息5000元)打到他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之后他按照张鹏的交待,将银行卡交杨某斌杨某斌将他的银行卡拿走后到市政府西边的中国银行取走了25000元,余款20000元在市政府楼下交给了张鹏,此次贷款他一分没拿。张鹏用瑞丰商务车抵押给其朋李某2德,借李某2德一张18000万元的信用卡,五天后,张鹏说想先借用此车一天,不还钱还把这辆车作抵押。结果钱没还完,车也被张鹏开走了。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张鹏于5月17日还了此信用卡2000元,目前还李某2德的信用卡16000万元。19、被害李某2德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上午胡某杰找到他,说亲戚张鹏急用钱,并且用一辆汽车作为抵押,他就将自己透支额度为18000元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给胡某杰胡某杰当场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胡某杰拿走卡时将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给了他,过了几天胡某杰打电话说要将抵押的车开走用,他认为胡某杰打的欠条,就同意将车开走了胡某杰使用他的卡时说每个月出200元钱的利息,但是至今只给了他100元利息,到目前为止这张信用卡还没有还给他。22、被害贺某兴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其同阎某学说他表弟张鹏在新乡市委党史办工作,是市委工作人员,看能不能给他女儿安排工作。过了几天阎某学安排他和张鹏在市政府公务员小区附近见面,张鹏就说给他女儿安排工作没有问题,并说新乡市政府刚成立了新乡市铁西新区,正需要部分工作人员,他需要先找关系。当时当阎某学的面,他将10000元现金递到张鹏手里。过了几天,张鹏通过他表阎某学告诉她说工作没问题,让其将女儿的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他就按照张鹏的要求将女儿的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张鹏。等到7月初,张鹏阎某学通知他说女儿的工作已经有着落,但仍需要打点。他就通阎某学送给了张鹏40000元现金,后张鹏先后两次又通阎某学向他要了50000元,说这些钱都是安排他女儿工作的花销。张鹏先后通阎某学向他要了90000元。2014年1月初,他多次打电话找张鹏询问其女儿工作有没有消息,张鹏说书记签过字,主任也同意,春节前百分之百安排上班。到了2014年1月26日17时许,张鹏亲自开车来单位找他借钱,说急需50000元钱给领导送礼。他当时正托着张鹏安排女儿上班,也不敢拒绝,就多方筹措25000元钱交给张鹏,张鹏还逼着他再想想办法,第二天早上,他又借到了15000元现金交给了张鹏,这两次都是在新乡市火车站邮政储蓄门口给张鹏的钱。春节过后,她女儿的工作没有着落,他心急,多次打电话或到张鹏位于新乡市牧野路东升小区6楼东户的家中找张鹏,张鹏总是说领导忙,暂时顾不过来,以种种借口推脱,一直拖到2014年5月份,后听说张鹏因诈骗钱财被刑事拘留,才意识到自己也被诈骗了,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23、被告人张鹏2014年6月4日、5日、12日、8月18日、10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4月份前后,他在延津县南环吉利车行租了一张某梅的黑色BYD牌F6型轿车,这辆车租期没有期限,也没有押金,每月租金5000元。到了年底,他因借朋冯某威现金7万元没还清,后就将该BYD轿车抵押冯某威。吉利租车公司的人不知道他将该车抵押的事,至今他还欠一、两万元租金没有交。2014年4月底的一天,他在文化桥一个百年租车店,用自己的身份证租了一辆黑色的普桑车,后来因为还别人的钱,将这辆车和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购房合同等抵押李某1通,李某1通借款5万多元。后因为自己没钱李某1通,车一直没还给租车公司。2014年4月底,他将百年租车行的车抵押李某1通后,又用同样的方法到新乡市体育中心西门云天租车公司,交了10000元押金和10天的租车费用1000余元后,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开走后的第二天就将该车抵押给新乡市东干道汽车东站南边500米左右路东杰泰商贸有限公司,将他之前抵押给该公司其朋友的现代瑞纳轿车交换出来。他朋友的车是因自己急需用钱,将该车抵押给杰泰商贸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借款40000元,后来朋友向他要车,没有办法,他才想起到租车公司租车去抵押赎回朋友的车。2013年春天贺某兴为了给女儿找工作先后给了他10万元,另外他以有急事用钱贺某兴借款40000元。四年前,其亲胡某杰从部队转业回来,让他帮忙找工作,给了他5万元。后来工作还没有找到,他把5万元都还高利贷了。他还胡某杰及其朋友那里借走信用卡全部用于套现,只是告胡某杰说急用钱借用一下信用卡套现,之后用套现出来的现金偿还自己借的高息了。当时借卡也没有具体约定怎么使用,胡某杰的三张银行信用卡使用是免费的,而胡某杰的朋李某2德的信用卡使用是出利息的,每月支付二、三百元左右。这些信用卡密码都是杰交卡时亲口告诉他的,他使用得负责还款。到自己被抓时这些卡绝大部分钱都没有偿还,具体欠多少也清楚。租车公司报警后,向阳分局刑警队的民警到他原来的单位找他,当时他不在单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鹏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鹏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张鹏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诈骗数额中有178000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 张 敬 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嘉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