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29号
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239-6。
法定代表人:谷秀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友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正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