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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25号

马惠增与天津市五色土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惠增,天津市五色土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马惠增,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五色土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健,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惠增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五色土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审 判 员  张伯虎

代理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