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
委托代理人:王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斌,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三洋高效制冷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亮,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课长。
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杰与原审被告大连三洋高效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王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杰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代理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