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
被执行人:李建峰,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在xx监狱服刑。李建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峰应履行支付罚金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