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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36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李建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李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

被执行人:李建峰,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在xx监狱服刑。李建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峰应履行支付罚金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