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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62号

付友芳与朱传忠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7-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付友芳;朱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付友芳,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东马坊办事处宜化双环一生活区。被告朱传忠,男,194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东马坊办事处宜化双环一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芳诉被告朱传忠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友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友芳负担。

审判员  张桂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