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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238-2号

李瑞与李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238-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男,1974年12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妍,女,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瑞与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