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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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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某乙,女,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某丙,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刘某丁,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朱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