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某乙,女,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某丙,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刘某丁,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朱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