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吴云宗,男,生于1947年4月2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吴昌权,男,生于1980年1月3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王再友(吴昌权之姐夫),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告罗伯会,女,生于1962年6月29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王科华,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宗、吴昌权与被告罗伯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宗、吴昌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云宗、吴昌权自愿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宗、吴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云宗、吴昌权负担。
审判员 李显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 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