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恢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黄振。
被执行人:王旭嘉。
被执行人:唐新宇,住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号桂湖景苑**栋*******号。法定监护人:唐加平。
被执行人:唐新伦,住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号桂湖景苑**栋*******号。法定监护人:唐加平。
被执行人:王圣之。
被执行人:王凤英。黄振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振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婷死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裁定变更其的继承人王旭嘉、唐新宇、唐新伦、王圣之、王凤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王旭嘉、唐新宇、唐新伦、王圣之、王凤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旭嘉、唐新宇、唐新伦、王圣之、王凤英继承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7号桂湖景苑11栋1单元6-7层3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由被继承人王婷所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有抵押),于同年12月22日裁定拍卖该房屋。因该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拍卖时间较长,而被执行人王旭嘉、唐新宇、唐新伦、王圣之、王凤英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