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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11号

重庆璧山区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晏义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晏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璧山区七塘镇。法定代表人刘从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春荣,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博,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义全,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义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