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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恢字第32号

高霞云、郑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霞云,郑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高霞云,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郑华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霞云与被执行人郑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华强在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款人民币22998.39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高霞云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岚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翁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