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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62号

林采焕与谭省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采焕,谭省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林采焕,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谭省明,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工业开发区M1-2区。法定代表人熊友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采焕与被告谭省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采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