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15号
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7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马琴、花照龙自愿以花照龙名下的房产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花照龙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巢湖南路某小区住宅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 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芳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