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石某。关于薛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港民调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88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足以解决案件的存款,被执行人父亲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现在不知去向,申请人亦不知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