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430号申请人张玉石。被执行人冯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石与被执行人冯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搜索“”
申请人张玉石与被执行人冯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430号申请人张玉石。被执行人冯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石与被执行人冯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