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任县任城镇人民街。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关爱卫。
上诉人马文增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关爱卫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增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文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彬
审判员 赵文志
审判员 周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