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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559号

王宏恩与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恩,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559号原告王宏恩,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男,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志杨,男,汉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恩诉被告登封市颖阳镇李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宏恩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