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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40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陈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