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陈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艳 更多数据:
陈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陈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