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3-2号
申请执行人:董金佳,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顾金星,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董金佳与被执行人顾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金佳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564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金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金星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