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兆锋。委托代理人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秀伟。委托代理人冯伟,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兆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先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琦